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优化实践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范围界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课程见习、专业见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指导等。
二、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实行院长、教学副院长、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分级协同管理模式,教务办、实验中心和创新工作室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三条院长全面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实践教学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第四条教学副院长负责部署实践教学工作,组织人员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教务办、实验中心、创新工作室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业主任落实本专业实践课程教学具体工作,包括制定专业见习、实习方案,联络见习、实习单位,落实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指导、统筹安排毕业实习等工作。
第六条教研室主任落实本教研室有关课程见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工作,指导和督促教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任课教师根据教务办、实验中心、创新工作室发布的通知完成实验教学、课程见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教务办、实验中心、创新工作室负责发布通知、组织动员、监督管理、汇总材料和统计成果等工作。
三、原则要求
第九条实验教学按照教学大纲进行,课时按人才培养方案设定,不能随意改动。在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实验教学分组根据教学需要和实验室条件确定:只需在实验室内完成教学的按20—25人/组进行,需要在实验室之外完成教学的按15—20人/组进行。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一周之内向实验中心办公室提交分组教学证明材料。
第十条课程见习和专业见习按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及时向教务办提交见习计划和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学年论文、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按照学院的工作部署进行,各专业、教研室和指导教师按照学院要求完成指导任务,及时填写指导材料,并督促学生完成相关总结材料。
第十二条师范生毕业实习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分校内试讲和校外实习两个环节。校内试讲指导由学院指派任务,每教师指导6人左右。校外实习指导采用自愿报名和学院指派任务相结合,根据《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位教师指导15人。指导具体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校内试讲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开展2轮以上的教案批改、听课、评课工作,填写完整的指导记录,指导学生撰写总结材料。
第十三条创新工作室组织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按学院要求及时报送成果信息,学科竞赛成果报送实验中心办公室,课外科技活动成果报送教务办,并提供成果证书扫描件。
第十四条大学生创新项目和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导教师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指导工作,确保项目按时结题。
四、劳酬计算
第十五条传播艺术工作室和师范生技能工作室属学校设立的创新工作室,依据《吉首大学大学生科技实践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履行工作职责。酬金为每学年40课时∕工作室,由工作室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十六条课程见习并入理论课时,不另算课时酬金。专业见习带队教师劳酬以2课时∕天计算。
第十七条按学院要求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及相关档案材料填写的,劳酬以4课时∕篇计算,每位教师指导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届。
第十八条师范生校内试讲指导工作量根据实际指导人数来定,劳酬以2课时∕生计算。师范生实习带队教师劳酬以5课时∕生计算,另发放生活补贴:市内300元,市外900元。非师范专业学生采用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不安排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教务处规定的A类学科竞赛在省级以上获奖者,按以下规定计酬:国家一等奖50课时∕项;国家二等奖30课时∕项;国家三等奖20课时∕项;国家优秀奖10课时∕项;省级一等奖20课时∕项;省级二等奖10课时∕项;省级三等奖5课时∕项。
第二十条指导学生完成大学生创新项目和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省级项目20课时∕项,校级项目5课时∕项。
五、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按学院要求完成课程见习的,扣罚任课教师4个课时津贴。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专业见习未能完成,扣罚专业主任10个课时津贴。
第二十二条毕业论文指导不到位的或指导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扣罚指导教师10个课时津贴。
第二十三条不按要求完成师范生校内试讲指导的,扣罚指导教师4个课时津贴。不按要求完成师范生校外实习指导任务或者因带队教师管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扣罚带队教师20个课时津贴。
第二十四条不按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大学生创新项目和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的,扣罚指导教师课时津贴:省级项目10课时∕项,校级项目5课时∕项。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废止《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学劳酬金计算及发放办法》(2011年修订稿)有关教育实习指导计酬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科竞赛作品同时获国家奖和省级奖的,指导工作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工作量计酬仅限于本院在岗在编教师,院外教师指导本院学生获奖的不计工作量,本院教师指导院外生获奖的不计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之处或有争议的问题,可提交院劳务分配小组进行仲裁,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会负责解释,自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