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关于加强宿舍防火防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位同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院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宿舍管理规定,要保持宿舍楼干净卫生,保持两边楼道畅通,不得占用、封堵和堆放杂物。
二、不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拆改线路电器设备、点燃蜡烛、焚烧杂物、做饭;不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暖脚器、电热杯、电热毯等违规电器;不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酒精、汽油、液化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不乱丢烟蒂或在床上吸烟;不得自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三、应当购买和使用质量可靠具有“3C”标志的电器产品,并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排除设备故障,防止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转。使用电源插座不可超过其最大额定功率,不可将电源插座或电源线放在床上。离开宿舍时,要对宿舍内电源、电器进行认真检查,并将电源关闭,防止电器使用不当引发火灾。
四、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和存折银行卡应当妥善保管,随身携带;宿舍内尽量不要存放大额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如有被盗或丢失自行负责。
五、离开宿舍和晚上休息时,要关好门窗,做好基本的防范措施,不因疏忽大意或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盗窃分子可乘之机,引发盗窃案件。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六、保管好自己宿舍钥匙,不应转移他人之手;对形迹可疑的人员要提高警惕。
七、发现可疑人员或宿舍内被盗,要立即向辅导员老师及保卫处报告。
八、违反本通知要求,违规用电造成损失,或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劣质用电器、私拉电线、损坏消防设施等,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吉首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承担法律责任。
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附:
《吉首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根据《吉首大学违纪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宿舍管理实际情况,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学生,按下列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结论4次及以上不合格宿舍全体成员。
2、私换房间、出租出借床位者。
3、在宿舍内饲养猫、狗、兔等宠物者。
4、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未经允许在宿舍内叫卖、推销或在楼前摆摊经商以及在宿舍内私自粘贴和发放宣传单者
6、爬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宿舍者。
7、不听劝阻将自行车、摩托车等推进楼内或宿舍者。
8、假期宿舍封楼期间撕毁封条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乱堆垃圾者。
2、无故夜不归宿、查寝时冒名顶替者。
3、在宿舍内观看、传播淫秽色情书刊、音像制品者。
4、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者。
5、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6、在宿舍内聚众酗酒者。
7、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酒精炉等物品者。
8、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者。
9、在宿舍内藏匿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者。
10、在宿舍内悬挂、张贴带有宗教色彩事物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留宿异性者。
2、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宿管工作人员与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
3、在宿舍内打麻将、扑克、字牌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
4、在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者。
5、破坏、改装用电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因学生行为失当引发火灾等各种事故,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