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院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高校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田茂军、罗惠缙
组员:向军、王江生、任倩、刘畅、张湘华、鲁明新、全体班级导师
(二) 班级评定小组
组长:班长、团支书
组员:班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同学代表组成。学生干部代表总计三名,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定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参评细则
国家奖学金参评细则
一、评定对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及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分配至我院的评选名额为2名。
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8、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记录。
四、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9月30日,班级全体同学参加班上召开的主题班会(布置相关工作);
(二)10月9日,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写出申请理由),上报学工办;
(三)10月11日,学院学生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公示拟上报学生名单);
(四)10月15日,学院将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学工部(公示完成后)。
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细则
一、评选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及上年级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分配至我院的评选名额为34名。
三、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生活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院级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包括专业选修和素质选修),综合测评成绩与学业成绩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不能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7)经领导小组或所在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四、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9月30日,班级全体同学参加班上召开的主题班会(布置相关工作)
(二)9月30日-10月9日,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写出申请理由),班级评比小组进行评议,结果上报学工办;
(三)10月9日-10月19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拟上报学生名单;
(四)10月30日,将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学工部。
国家助学金参评细则
一、评选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必须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我院各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评选名额和资助标准:学校分配至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别为:一等83人;二等83人;三等83人。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八)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精进基金、宋祖英基金、香港大埔基金、建行成才助学金、湘西籍贫困大学生助学金等其他高额奖助学金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九)其他要求:
1.对于受校纪处分,或因擅自外出租房和晚归、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恶意欠费等不良行为而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经查属实的学生,一律取消参与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2.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提交申请,原我院确定的贫困生认定结果作为参考。
四、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9月30日,班级全体同学参加班上召开的主题班会(布置相关工作)
(二)9月30日-10月11日,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写出申请理由),班级评比小组进行评议,结果上报学工办;
(三)10月11日-10月21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拟上报学生名单;
(四)10月30日,将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学工部。
第三章 附则
一、如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和国家、湖南省、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违背时,按上级单位规定办法中的条款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咨询、投诉电话:
0743-2180955(学工办)、0743-2160969(党委书记办公室)。
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