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以及在校学生(含研究生),以及以吉首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发布成果等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所有第二条所称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并自觉遵守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基本学术规范
(1)第二条所称人员在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发布成果和申报科研项目时,凡在本人学术成果及项目中引用他人的图表、数据、观点的,要在引用处标注引用来源。引用的他人成果不能成为引用者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观点。
(2)科研人员在发表合作成果时,应按成果贡献大小进行排序,并明确标识作者序号,所得利益按贡献大小分配;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课题研究组成人员应先征得所列人员的同意并签名,未经本人同意或委托签名,所列人员有权要求更改。
(3)在申报专利和成果奖励时严禁开具假证明,评估申报成果的经济效益及社会反响,必须有直接应用部门的政策文件或生产企业的财务报表作为支撑材料。申报材料中使用他人成果作为附件时,需经成果拥有者同意,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上报材料需经科技处审查核实。
(4)成果价值的评估结果需经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后予以发布,成果拥有者不得作虚假宣传。
(5)对成果的评价应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6)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1)在公开发表的论著、发布的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予说明;
(2)一稿多发(题目雷同或相近,内容95%相同的);
(3)故意篡改、套用、超比例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成果论文超过引用人成果10%(国家有新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文献综述除外);
(4)在申报个人奖励或名誉时伪造相关学术活动材料;
(5)利用职务之便、学术地位或评议专家身份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6)在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7)研究生在发布学术成果时未经导师同意而私自署导师名或导师未指导而署名;
(8)发布合作成果时未经合作者同意私自去掉合作者或颠倒合作者实际贡献排序或无贡献者署名;
(9)学术界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列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能
第六条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具体由吉首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协调执行。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吉首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
(2)负责举办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讲座。
(3)负责科研成果奖励审核;负责职称申报等材料中学术论文、课题证明及相关附件的核实。
(4)负责监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接受相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予调查核实,最后将相关问题的集体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5)工作小组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并做好保密工作。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未经学术委员会决定不得对外宣布,对于存在争议或错误的判断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6)工作小组成员应回避涉及到亲属的问题调查,对不履行职责和利用职务之便替违规者掩盖事实者,学术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按照接受投诉、调查核实、当事人申辩、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初步结论、当事人申辩、校学术委员会作最终决定、处罚、反馈信息程序进行。
(1)工作小组接收到相关投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对举报者所列问题,工作小组一旦确定立案调查后,必须尽快查清事实,并对举报问题是否属实作出明确结论。
(3)将已核实的举报事实尽快与当事人见面,说明问题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4)由工作小组针对当事人的申辩再次鉴定,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初步结论。
(5)初步结论与当事人见面。当事人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再次以书面形式申辩。超过时限视为同意工作小组的初步结论。
(6)接受当事人再次申辩的材料后,工作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补充调查,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7)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小组提交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及查证材料后,应在一周内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决定,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必须有2/3参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8)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意见,由涉及到的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执行,做好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责成相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汇报。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及处理等级
第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分一般、较严重、严重三个等级分别处理。
一、在公开发表的论著、发布的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予说明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1)学术论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归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管理)与他人(同一课题组除外)论文(按投稿时间或发表时间判别)单篇相似度在11%至25%之间的为一般;26%--30%为较严重,超过30%为严重(国家有新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一稿多发(题目雷同或相近,内容95%相同的)者一律定为一般等级。
(2)著作或作品与他人著作或作品(按出版或公开时间判别)相似度在11%至25%之间的为一般;26%--30%为较严重,超过30%为严重(国家有新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成果
发布合作成果时未经合作者同意私自去掉合作者或颠倒合作者实际贡献排序或无贡献者署名(研究生在发布学术成果时未经导师同意而私自署导师名或导师未指导而署名归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管理)一律定为一般等级。
三、申报课题或评奖
(1)在申报个人奖励或名誉时伪造相关学术活动材料一律定为较严重等级;
(2)利用职务之便、学术地位或评议专家身份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一律定为严重等级;
(3)在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时提供不真实信息一律定为一般等级;
四、学术界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列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划分等级。相应处罚办法: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人员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连续三年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课题。撤消当年该篇论文或成果的奖励和荣誉,若已发放奖励要求全额退回或从其工资中扣回,情节严重者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对需申报职称者,认定为一般等级的取消当年申报职称资格,已评上职称的撤销相应职称;认定为较严重等级的三年不能申报职称;认定为严重等级的五年不能申报职称。
特聘教授、返聘教授等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建议人事处立即解除特聘、返聘合同,不得再聘用。特聘教授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为严重等级的由人事处扣发或追回当年工资。
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程序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凡是涉及行政处分的由校务会决定。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吉首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