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08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8年申报的一般项目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2)青年基金项目;(3)专项任务项目。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7万元;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5万元。请根据项目类别和资助经费进行项目的设计论证。
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2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情报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统计学;(22)港澳台问题研究;(23)国际问题研究;(24)交叉学科/综合研究。请写明申报项目的学科门类、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综合研究可以按一级学科申报),以方便专家评审。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限全国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申报。
2、本次项目不设项目申报指南,申请者可根据自身的研究专长,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围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3、申请者应认真阅读教育部有关人文社科项目管理文件及有关以往立项资料,切实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课题组参加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的申请。申请者除必须符合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及参加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者,必须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费资助(不低于5万元);必须填写项目申请书中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未完成历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者;
(2)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尚未完成者;
(3)本年度申报重大攻关项目和基地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地方院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有关部委(办)所属高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1、各申报单位可登陆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管理信息网(http://www.sinoss.net),下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组织教师按有关要求申报。地方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组织审核,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学校组织审核,其他有关部委(办)所属高校由教育司(局)组织审核,并按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各申报单位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控申报数量与质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本次项目将采取匿名评审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申请评审书设计为A、B两个部分,B表为匿名评审表。申报者在填报B表时一律不得出现申报者学校、个人等有关信息。
(1)审查合格的申请书(A表)原件1份,匿名评审表(B表)5份,单独装订,夹在申请评审书内。申请评审书统一用A4纸印制。
(2)《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申报一览表》(以下简称《申报一览表》,样表可在上述网址上下载)1份并加盖公章。
受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各申报单位应保证在此之前将申报材料派专人送达或邮寄至(保证在截至日期前收到)下述地址,过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新主楼A区205室),白晓同志收,邮编100875。
联系电话:010-58802707,58803011(传真)
社科司规划处联系人:段洪波,电话:010-6609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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