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学年内不能参加各项奖励的评定:
3、一学年内,补考后还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出分或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六条 适用范围: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农学、林学、师范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评定条件、等级、比例和标准(农、林、师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1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颁发8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二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3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年颁发6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三等: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均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80%,每人每年颁发300元奖金。
第九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非农学、林学、师范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预科学生),可以参加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评定条件、等级、比例和标准(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1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颁发15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二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2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颁发10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三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5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颁发5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1、三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勤奋好学,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专业思想牢固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颁发1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2、优秀学生干部:在所担负的学生工作中,积极肯干,表现突出,按时完成任务的学生干部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数的2%,颁发1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3、文体积极分子:积极参加、组织健康向上的文体育活动,在各类文艺或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数的1%,颁发5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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