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组织性,严明纪律,促进本院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各项活动使其在德、智、体几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自本学期开学之日起开始执行该考勤规定。
二、 如遇以下情形者,必须请假:
1、 凡教学计划和学校、院、班级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2、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期以及周五至周日家住吉首市区的学生想回家住宿者,必须请假。
三、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应提供可信的证据,交由审批人酌情予以批准;学生请病假须持有校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院办填写假条,并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一律严禁托人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院学公办补办请假手续。
五、 学生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由政治辅导员审批,6天以内由院系审批,6天以上由教务处审批。
六、 学生请假期满,应由本人在期满的当天或第二天上午到审批人或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七、 相关违纪处分条例:
1、 凡私自行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2、 早退、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7-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37-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 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给予休学处分。
4、 若旷课学时未达到警告处分,但在特殊情况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请假手续注意保存,以备查验和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
九、 本规定所有解释权归院学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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