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首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个人自愿参加认定;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长:陆升合
副组长:罗惠缙、向军
成员:刘畅、刘建新、吕定红、冯佰伟、尹瑜璞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长:陆升合
副组长:罗惠缙、向军
成 员:刘畅、刘建新、吕定红、冯佰伟、尹瑜璞及各班班级导师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和监督工作。评议小组以班级导师为组长,辅导员、班长和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人数一般为7-13人(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需单数。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坚持本人回避原则。
第三章认定等级
第六条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一)家庭特别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与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烈士子女;
5、孤残学生;
6、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等特殊情况;
7、事实孤儿;
8、父母双残或因病均失去劳动力;
9、其他特殊困难情形,适合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二)家庭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
2、父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残疾并丧失劳动力;
4、父母一方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6、其他困难情形,适合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三)家庭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无固定收入;
2、收入来源单一;
3、多子女(2人及以上)上学;
4、家庭成员长期患病;
5、其他比较困难情形,适合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日常生活中,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三)有经常出入高档歌舞厅、酒吧、餐馆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档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四)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评选原则,拉票、笼络他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程序为: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每学年认定一次。
(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结束时,学院向在校生宣传资助政策,对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学生利用假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统一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通过大数据、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应予以纠正。
(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通报给各班级认定小组,无异议后,上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后录入国家资助系统高校子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 学院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退赔相关经费,并视情节按《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要求及纪律
(一)加强资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学院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二)在严格审核家庭经济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小组评议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评审过程禁止出现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禁止组织类似“哭穷会”、“选穷会”、“公投”等伤害申请学生自尊和隐私行为。
(三)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四)严格执行认定程序,严格按认定的结果进行资助名额分配和精准资助,严厉追究责任。杜绝平均资助、轮流坐庄、以助代奖、人情资助等现象。学院加强纪律监督问责,对违规班级及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二0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