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6]1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货款代偿资肋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和《中业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是指我省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代为偿还。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地区是指省内的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湘西地区(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张家界市和邵阳市的洞口、绥宁、城步、武冈、新宁、隆回6县以及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即4市州32个县、市、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上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填文化站以及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按学生毕业高校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年初预算。即:省属高校由省财政
将所需资金安排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列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预算;市州所属高校由市州财政安排给各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或直接安排给高校。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同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上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采取逐年申报、逐年代偿的办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其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分五年代偿,每年偿还其贷款本金的20%。代偿期内,借款学生每年6月向高校申请本年度的代偿资全,经审查合格后,由财政按相应金额代偿。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时,须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及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借款学生,在代偿期内逐年继续申请时,须向原就读学校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就业单位盖章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代偿资助的应属毕业生存毕业前须按规定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胁议书。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未获得批准前,其贷款本息由学生本人按期偿
还。代偿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在校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代为偿还。借款学生已提前偿还的本金部分,由财政通过银行返还给借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6月统一组织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进行代偿资助申报。6月30日前,各高校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各市州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审批。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市州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于7月15日前审核完毕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相应高校。高校根据审批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名单和代偿资助金额,在款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付给经办银行,并将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批汇总表》复印件公示。经办银行收到款项当日,按照学校提供的名单及具体金额将资金分别注入借款学生本人还贷帐户,并在学生本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范围内按规定扣减相应金额。
第十三条 暂时未能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如在毕业后一年内与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签定协议,符合条件的,仍可向原毕业高校申请代偿资助。高校对这部分毕业生的代偿资助申请,可视同应届毕业生办理,但需将其申请情况单独制成汇总表上报。
第十四条 高校要定期与就业单位、国家助学经办银行以及毕业生借款学生联系,并专门建立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档案和数据库。在每年6月30日前,高校要将以前年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各市州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高校当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人数的10%,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15%。
第十六条 对于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然到非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由毕业生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财政已经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应全部返还,上交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十七条 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由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附联系方式的书面证明并盖章,继续向原毕业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十八条 对于根据政策规定学生毕业后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的借款利息及有关罚息部分,借款学生要按期偿还,否则高校可以根据银行提供的违约材料,将有关情况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市州助学贷款管理部,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栏用于单位对已就业学生进行确认。应届毕业生此处不需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注:如果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有异动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