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湖南省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二至三年。成员由学校及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七到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名和秘书一人。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主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12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处建议,校长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开会审核学位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全体参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定本校有关硕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四)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本校拟申报的硕士点学科专业;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九)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位课程;
(二)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学位申请人员的材料,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五)审核导师资格,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
(六)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七)受理招生、培养和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凡在分委员会有争议的,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条件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达到下述要求者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学位。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及其它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其他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具备相应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以吉首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公开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在发表前应交导师审阅),或在省级以上相关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至少两篇(至少一篇发表于校外期刊)论文。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向研究生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期考核登记表、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学位论文11份、论文摘要及外文译本30份。
研究生处预审合格后,申请者填写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经所在院(系、所)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2、课程学习和成绩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本条上列各项规定者进行逐个审查,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十天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九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有新的见解;
(五)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章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专业学位课,对其学位课程的考核应按学籍管理和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一)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对社会发展或学术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用中文撰写,一般包括绪论、论文主体、结论、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几部分。文科一般不少于3万字,理科一般不少于2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200字。
(三)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结论应符合逻辑。
(四)学位论文的格式详见《吉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属下述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
1、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或单纯的资料综合,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2、不是本人独立完成,或只是重复前人的试验,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3、试验计算粗糙,或立论、计算方法有错误,数据不能论证基本观点。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三条 论文提交
在通过资格审查之后,硕士生必须将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导师参照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对不符合答辩条件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经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可延期三个月举行答辩,若延期三个月仍不能举行答辩者,按学籍管理的未通过论文答辩处理。
第十四条 论文送审评阅
硕士生论文由所在院(系、所)送交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
申请提前毕业和中期考核跟踪对象的论文提请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第十五条 聘请评阅人
(一)论文评阅
在答辩前两个月,由所属院(系、所)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
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论文评价
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论据是否充分可;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5、论文是否可供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的学位水平。
第十六条 评阅结果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
(一)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所评阅的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由研究生处向有关导师转达,导师应针对所提问题认真审查论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处理意见;
(二)如有两位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后才能答辩的意见,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三)如有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院(系、所)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
各院(系、所)在答辩前应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两届学位前,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应列席会议。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记录员一至两名。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系、所)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未获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通过,可作出允许作者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宣布答辩注意事项和答辩顺序。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30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
2、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写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3、对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五)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审核
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学位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查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缓授学位
凡达到毕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未达到有关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重新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举行两次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复 议
第二十六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复议
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两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
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
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吉首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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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吉首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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