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首大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决定从02级开始对部分成绩不合格学生实行课程重修制度。
一、 重修课程范围
1、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不交作业,累计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2、学生每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补考后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二、重修方式
1、开班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0人以上,由开课教研室安排任课教师,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学生重修。
2、教师导读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人数未达到10人,采取教师辅导,学生自学,即教师导读的方式进行重修。
三、重修收费标准
1、重修收费标准:按教务处规定,每门课程收费标准为250(贰佰伍拾圆整)有实验的课程按300/门(叁佰圆整)收取。
2、重修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①任课教师或指导老师的课时酬金。
②考试制卷,考务及管理人员的劳务助费。
③图书资料及消耗材料的补充。
四、重修课程考试办法及学籍管理
1、开班重修和导读重修考试在课程结束后(重修辅导辅导时间必须在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完成),由院教务办统一组织考试。
2、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前出一套考试试卷(A、B卷)
3、重修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重修考试,届时不参加者按旷考处理。
4、重修考试成绩由院教务办记载在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上,并加注重修字样。
5、重修后课程不合格,达到留、降级或退学处理规定的,按《吉首大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6、重修后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达到上述第5条规定者,毕业前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补考,成绩合格、修满学分才能毕业。
7、学生重修课程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重修组织管理
1、重修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全院师生必须认真对待,抓好重修的宣传与组织工作,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有义务接受学生重修,对重修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真正把学生重修工作落到实处。
2、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必须按学生情况及课程要求,拟定重修课程教学计划或辅导计划。
3、开班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学生无故旷课三次者取消重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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