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学生纪律,加强组织性,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特定本制度: 一. 1、 每月进行不定期上课抽查到课情况,由学习部牵头,纪检部配合。学习部每次查人前20分钟到辅导员处登记各班请假名单。假条过后不补,以学习部登记的名单为唯一依据。 2、 时间以上课铃声为准,铃声过后进入课堂一律视为迟到,累计迟到三次算旷课一节。当天旷课节数以当天实上课数为准。 3、 每次查人记录登记在案,旷课四节以上视为违纪严重,取消年终任何评优资格及其奖学金的评定并不能被推荐入党。并扣取相应的综合测评分并通报依次。 4、 每学期末评出三个院级优秀班级体,并给予本班主要班干部(班长,团支书)“优秀班干部”称号,按优秀班级干部标准给予加分可获得证书几物资奖励。 5、 评分标准:(综合测评分)
内容 |
扣 分 |
迟到/节 |
1分 |
早退/节 |
1分 |
旷课/节 |
3分 |
替人答到或弄虚作假者 |
5分 |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记)者,给予以下处分: 1、7—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37—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以上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旷课学时虽未达到警告处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外出参观、社会实践、实习、见习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考试舞弊学生,综合测评德育分计零分,取消任何评优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给予离校察看一年处分。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院审定,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返校编入低一年级就读。在大学学习期间,凡发生第二次舞弊者,一律作勒令退学处理。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班严格遵守! 文 学 院 200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