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建设范围
本管理办法立项建设的新开课程以当年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主要由以下7类课程构成:
1、已开设多年,因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更新内容的课程。申报该类课程立项建设必须达到两个基本条件:1)课程内容的更新必须具有依托的学科,并且有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前期学术成果; 2)课程内容的更新率必须达到60%以上;
2、新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首次开设的课程或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为加强专业改造,拓展专业口径而新设的专业方向课程;
3、本次人才培养方案中围绕课程体系的进一步优化而新增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4、围绕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创新实践能力以及参加重大赛事的竞技能力而新开设的课程;
5、有利于本科生课程与研究生课程的对接而开设的本科高年级选修课程;
6、实验条件成熟、实验体系完备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
7、以学科研究的前沿成果为基础转化为本科教学资源的其他新开课程。
二、建设时间及目标
1、课程建设时间为2-3年。
2、建设期内新开课程主持人要完成新开课程的新教案建设、教学大纲建设和其他相关教学文件建设。
3、建设期内必须发表与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相关的教研教改论文2篇。
三、申报要求
1、申报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部分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的教师职称可放宽至讲师),且从事本科教学5年以上(临床学院教师须有2年以上独立进行课程教学的经历);
2、课程申报以专业为单位,对于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公共课程不重复申报。
3、申报的课程要进入当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后的教学计划且实际开出的课程。
4、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与重大赛事相关的课程申报时必须有学院的推荐证明意见。
5、项目申报者须填报申报书一式两份。
四、项目管理
1、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新开课程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立项建设。
2、学院对新开课程的建设负有指导、监管的职责,资助经费由学院管理。
3、资助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工作,对未按照建设要求开展建设工作的课程,教务处将根据专家意见采取扣减建设经费、更换课程主持人、终止课程资助等措施。
4、经费资助额度:文件中立项建设范围内的改造课程资助经费1万元,新开课程资助2万元。
5、经费使用范围:①文印费;②资料费;③差旅费;④版面费;⑤课程进修费(只限于立项课程);其中③、⑤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20%。
6、资助经费的启动:获得资助的改造课程与新开课程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项目结题后拨付余下的50%。
7、资助经费的报账程序:①项目经费按年度下拨至项目主持人,主持人必须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报教务处教研科审核备案,方可下拨经费;②教研科根据项目计划的检查、结题情况出具已完成项目计划的证明(文件);③教学副院长、院长凭项目主持人出具的教务处项目计划结题证明(文件)在发票上签署意见;④财务处凭项目主持人出具的教务处项目计划结题证明(文件)以及发票上教学副院长、院长的签名办理报账手续。
五、附则
1、本条例适用于新开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各学院(部)应参照本条例,依据专业建设与及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